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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中院通过司法建议促进减刑、假释案件呈报工作规范化

作者:办公室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08-07   浏览次数:862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肇庆中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发现辖区内的四会监狱、怀集监狱在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能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属于“从严”对象的罪犯依法从严掌握,在提请减刑时的提请幅度偏高,不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二是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在审查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时,对罪犯的附带民事裁判执行情况以及退赃、退赔等情况进行审查。

为进一步规范两个监狱减刑、假释案件的呈报工作,肇庆中院及时向两个监狱发出司法建议:一是再次明确了在减刑、假释案件中属于“从严”对象的范围,建议两监狱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提请罪犯减刑时,对属于“从严”对象的罪犯从严掌握,并严格控制减刑的频度和每次减刑的幅度,尤其对于既属于“从严”对象又属于减余刑的罪犯,更要把握好其提请减刑的幅度,避免出现减刑后余下刑期过长,不利于监管的现象。二是建议两个监狱在审查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时,同时审查罪犯的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并在罪犯中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罪犯积极履行民事赔偿、退赃、退赔义务。

四会监狱和怀集监狱对此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及时反馈,表示将严格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对规定“从严”的罪犯从严处理,在全体罪犯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罪犯积极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日前,两个监狱已将如何退赃、退赔以及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具体操作规程在罪犯中进行了公告。截止发稿前,肇庆中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已向监狱、公安机关等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5个,使减刑、假释案件的呈报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

 

(根据本院审监庭提供的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