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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湖法院以问题为导向探索办案工作均衡化

作者:研究室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11   浏览次数:975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为提高办案效率,促进办案工作均衡化,鼎湖法院对其近四年的案件结收比进行了解析,分析案件办案效率情况,深究办案工作不均衡原因。发现考核体系不科学,法官不良办案作风,审判人员相对缺乏、分配不平衡,收案数存在波动、比例类型不均,案件审限不统一等问题都制约着办案工作均衡化的发展。

  为此,鼎湖法院从以下四个方面探索办案工作均衡化:一是建立科学考核体系。改变以结案率为主要指标的绩效考评办法,以案件结收比来引导均衡结案。以月和季为周期对业务庭和干部员工进行考核。对业务庭实施月考核,主要考核当月新收、旧存案件数、结案数、结案率、审限内结案率、调解撤诉率、上诉发还率、未结案数、结收比等主要的审判指标;对法官个人的考核,则是以季度为周期进行,其内容包括受理案件数、已结案件数、审限内结案数、未结案件数、调撤案件数、调解率、结案率、上诉发还率、延审案件数、结收比情况、庭内排名等。考核结果核实后以《通报》的形式通报全院,使院领导和庭室负责人能够详细掌握各部门和每名法官均衡审判的动态情况,妥善处理影响案件办理时间的各种变数,解决好工作量悬殊、办案分配不均的问题,做到审判工作强度相对平衡、运行顺畅,审判质量和效率能够得到保证。此外还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如案件催办督办制度、均衡分案制度、均衡结案奖惩制度、均衡结案管理问责制等,从宏观到微观、从事中到事后、从监控到监督,多层次全方位跟踪、警示、考量,以科学的方法来加强均衡结案综合管理,引导部门和个人科学安排办案时间,促进收结案良性运行,提高办案工作效率。

  二是强化均衡结案意识。从转变思想观念入手,强化均衡结案意识,扭转传统结案率指标导向下形成的"积案--清理--再积案--再清理"被动、非理性的不良思维定势,要求每一位审判人员从思想认识上摒弃“前松后紧”的思维定式,打破过去“年年清案,年年积案”的怪圈,充分认识年底突击结案的危害后果和均衡结案的积极意义,根据案件数量情况、审理和调解的难易程度,按照审限要求调整和安排好审理时间,把均衡收结案置于审判管理的核心地位,在实现均衡收结案的同时全面推进法院的审判工作,使全年工作更有条理、更平均。同时避免重视年度指标数据而忽视平时动态管理的做法,实现审判工作常态化,张弛有度地及时审理案件,防止出现"案件多时低质量、案件少时低效率"的现象,进一步引导法官深刻认识均衡收结案与提高案件质量、效率之间的重要意义,提高干部员工实现均衡收结案的自觉性,使均衡结案逐步成为法官办案的基本思路与内在要求,努力实现从完成办案任务到谋求最低司法成本、追求最佳司法效果的转变,实现均衡结案常态化。

  三是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强化均衡结案态势研判,加强对案件受理及人员配置情况的动态分析。在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审判人员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充分调动现有审判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适时分流案件或人员调整等手段合理调配人案比,增强其调处纠纷的综合能力,把一批经验丰富、办案能力强、有责任心的法官充实到基层一线,增强工作安排的合理性,优化审判方式和案件审理习惯。同时,调整各业务庭的人员配置,确保有限的审判资源向审判工作一线倾斜、向案件较多、压力较大的部门倾斜,使审判力量分配更均衡更科学。各部门内部对本部门的人案比进行对比分析,建立权责清晰、分工细致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三元主体工作模式,明确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职责,让法官从繁重的审判事务工作中解放出来,专司案件审理方案、案件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撰写和签发法律文书等关键事项,根据案件类型和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案件分配比例,确保本部门审判任务与审判资源、审判人员司法能力基本相适应,确保案件审判效率和质量。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协调办案工作量,确保各部门、各法官之间的审判任务量基本一致,以收案的均衡保证结案的均衡,提高办案工作效率,最终实现结案均衡。

  四是加强审判态势的分析研判。提早调研、提早预判全年本院、本部门的收结案数的升降态势,根据案件数量变化规律,统筹考虑、正确处理存案情况(存案数量和难易程度)、收案情况(收案总量、各月收案变化、各类案件比例)、法官情况(法官人数、办案能力、工作习惯、办案节奏)、法定节假日、集中学习等影响均衡结案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充分发挥积极因素的作用,从年初抓好督促检查和工作落实,早动员、早部署、早准备,统筹安排全年的办案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月度、季度办案任务,使均衡结案和客观实际及审判规律相符合,实现全年均衡结案。其次,加大诉前调解力度,将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从源头上减少收案数量。适时引入人民调解,与各镇村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经当事人同意,将纠纷委托给人民调解员做相应的调解工作,或要求人民调解员、民情联络员参与到诉前调解工作中,发挥“地利人和”的优势,促使纠纷妥善解决。

 

                            (根据鼎湖法院提供的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