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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环资庭相关负责人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3-18   浏览次数:1732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二级高级法官刘小飞出席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一、为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人民法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还将采取哪些工作措施?

    答:固体废物污染是大气、水、土壤污染的重要来源,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法妥善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件,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解决老百姓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坚持公正司法、守正创新,以司法之力惩治污染环境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优美生产生活环境。

    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各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准确适用新修订的固废法,进一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对于非法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犯罪行为予以全链条严厉打击;加强民事追责,准确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成本;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生态环境行政监管职责,助力固体废物向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发展。

    二是坚持损害担责,不断完善污染防治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裁判规则。贯彻环境保护法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制订发布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后果的行为,避免生态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贯彻民法典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制订发布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严惩突出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环境违法成本。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如广东法院审理的垃圾处理厂违法倾倒垃圾案,判决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约1.31亿元。统筹协调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将污染行为人积极履行修复义务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发布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典型案例,深化污染防治的司法指引。

    三是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固体废物污染协同治理。各地法院探索加强与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协调联动。部分法院探索建设连通行政执法部门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大数据平台,积极参与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体系,拓展在信息资源共享、纠纷调处化解、证据收集固定、判决监督执行等方面的衔接配合,努力破解危险废物“鉴别难、鉴别贵”等突出问题。

    四是加强环境司法宣传,提高公众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法治意识。各级法院通过公开审理重大环境资源案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加大新固废法的宣传普及力度,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和生态文明观念。在六五环境日等时间节点,集中开展环境司法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和垃圾分类知识,加快养成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五是凝聚司法防治环境污染国际共识,为国际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并推动通过《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就加强环境污染防治作出专门规定,强调遵循损害担责原则,通过依法审理涉大气、水、土壤、海洋、固体废物污染等相关案件,遏制环境恶化趋势,促进维护人类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今后,人民法院将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要求,持续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司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指导意见。健全裁判规则体系,制定生态环境侵权、林权纠纷、环境资源审判证据规则等司法解释,加强环境资源案例指导,研究噪声污染案件审理规则。强化流域区域系统治理,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信息平台建设,健全跨区域跨部门司法联动协作机制。

二、我们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刑事案件占了很大比重。请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在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建设生态文明,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革命性变革。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刑事司法是保护生态文明的重要手段,也是最严厉的手段,在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将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职能作用,更好落实“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助力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一是严格依法审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进口、收集、贮存、转移、利用、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相关犯罪行为,严惩相关犯罪分子,依法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依法严格慎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二是健全完善刑事裁判规则。根据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作出的修改,及时调整修改2016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保法律统一、有效实施。

    三是加强对下监督指导。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将适时召开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并出台会议纪要,总结分析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任务,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强化对下监督指导,着力提升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今天正好是《长江保护法》施行1周年,人民法院在这一年里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开展了哪些工作?下一步的工作措施是什么?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长江保护法》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今天正好是一周年。一年来,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正确树立长江司法保护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推动长江司法保护取得新进展。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完善长江保护裁判规则体系。在长江保护法即将施行的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法院依法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推动长江流域绿色发展。10月出台《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设专门条款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长江保护案件,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助力长江流域一体化和系统保护,服务流域高质量发展。召开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出台《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发布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禁止令保全措施和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以及首批7个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性案例和10个涉长江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丰富和补充环境司法裁判规则。

    二是贯彻最严法治观,司法护航“母亲河”。依法审理各类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助力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江西法院审理非法倾倒化工废液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首次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加大流域环境污染惩治。上海法院审理涉“洋垃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强化固体废物污染责任追究,改善流域城乡人居环境。云南法院依法审理危害“绿孔雀”栖息地生态环境的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保护长江流域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江苏法院对非法捕捞、收购、贩卖长江鳗鱼苗“全链条”打击,服务长江十年禁渔。

    三是深化改革创新,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能力。深化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广泛推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三合一”归口模式,长江流域17家高级人民法院已实行该模式审理案件。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门化建设,长江流域法院设立专门审判机构1203个,继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之后,成立昆明环境资源法庭,探索专门审判新实践。探索完善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机制,青海设立三江源、青海湖和祁连山生态法庭,实现三大国家公园专门环境司法机构全覆盖。持续深化流域环境共治,重庆、四川高院签署《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湖北高院联合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等部门出台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协调联动共同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见,流域协同治理取得新发展。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指导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完善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重点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司法服务保障工作,推动长江经济带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二是加大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力度。出台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细化包括长江流域在内的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的入罪条件和量刑标准,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制定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和林权争议行政案件司法解释,支持沿江河省市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保护和补偿方面的有益探索。三是持续深化审判工作机制创新。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信息平台建设,探索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办案信息共享机制,健全跨区域、全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机制,推动形成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