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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电信诈骗受害群众更早追回血汗钱 最高法精准对焦群众“急难愁盼”开展工作

作者:王丽丽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1-09-24   浏览次数:1702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与国家法官学院联合举办的“全国法院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工作培训班”在北京开班。400余名来自全国中高级法院的骨干法官集中学习、研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的司法指导意见等新规定、新精神,增强办理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能力水平。这是刑三庭深入推进队伍教育整顿及党史学习教育,切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

电信网络诈骗给民众、企业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特别是一些普通群众的生活费、治病钱、学费等被骗走,造成严重物质和精神损害。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现实斗争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6月下旬,最高法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在2016年底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确立“从严惩处、全面惩处、准确惩处和全力追赃挽损”方针基础上,《意见二》精准对焦境外电诈犯罪认定难、追赃挽损难等受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查扣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最高法刑三庭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充分考虑。反之,则不仅在量刑方面,还要在减刑、假释等方面严格把握尺度,体现从严精神。 

几个月来,不少受害群众拿回了被骗资金,感受到司法的正义与温暖更早抵达。如7月27日,云南昆明举行涉案资金发还仪式,向电信网络诈骗受害群众集中发还冻结止付资金564.7万元。 

据介绍,目前大批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境外窝点作案已超过六成。在境外通过警务合作或者司法协作等方式取证,执法难度极大。受害群众盼望司法机关在解决这一问题上有所突破。《意见二》对此作出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解决了办案遇到的法律难题,再次表明司法机关从严惩处此类犯罪的态度明确、坚定。

 刑三庭负责人表示,今年将适时发布办理电诈案件典型案例,并对从事相关审判工作的基层法官进行全覆盖式轮训,让司法发挥更精准打击和更有效保护的力量,全力守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