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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五中全会精神 推动环资审判持续发力

作者:谢凡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1-01-25   浏览次数:2411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要持续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存。《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坚持绿色发展和改善环境质量,使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运行和发展有了更为明确的目标。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是在我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这一关键时刻举行的重要会议。全会全面肯定了“十三五”时期取得的决定性成就,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建议》)。“十三五”期间,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作为指导思想,污染治理的力度不断加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要持续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十四五”规划建议》要求坚持绿色发展和改善环境质量,使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运行和发展有了更为明确的目标。

人民法院的环资审判工作应当在现行制度的基础上立足国情、着眼将来,持续完善、发挥实效,为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现代化社会贡献法治力量。

一、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统一思想和行动于环资审判工作

环资审判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为绿色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为人民谋幸福,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我们要时刻不忘这个初心,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提高环资审判能力,投身美丽中国建设,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实行生态文明建设的职责所在,也是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环资审判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当前,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环境治理尚有弱项,生态环保任重道远。在环境污染方面,非法倾倒、排放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品导致土壤和水体污染的案件仍不时产生;在生态和自然资源方面,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伐林木等案件也依然频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环境利益。人民法院要提升政治站位、把握历史方向、找准职责定位,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履行环资审判职能,稳步提高环资审判能力、不断强化环资司法保障,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环资审判要坚持新发展理念。新发展理念对人民法院的环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十四五”时期,加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审判工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现代化目标的必然要求。持续推动环资审判工作发挥实效,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的要求,也是推动绿色发展的司法保障。

二、深入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履行环资审判职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要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十四五”期间,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要依法公正审理环资案件,持续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在刑事审判方面,人民法院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有效威慑潜在犯罪,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在民事审判方面,要加快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发挥民事公益诉讼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功能。在行政审判方面,要秉承预防优先理念,依法及时适用禁止令,充分发挥行政诉讼的作用,防止环境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

要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服务环境工作大局。人民法院要着眼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区建设,决胜蓝天、碧水、净土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要统筹协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努力为社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绿色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支持传统产业升级转型和环保节能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要提升司法保障水平,回应人民群众需求。人民法院要持续健全司法便民利民惠民举措,依托智慧法院建设积极畅通诉讼渠道,依法开展司法救助。要继续扩大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案件的方式,通过庭审公开、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公开等多种方式推进司法公开,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保障环资审判工作稳步发挥坚实功效

《“十四五”规划建议》指出,推动绿色发展是下一个阶段发展的重要命题。深入领悟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绿色发展理念指导环资审判工作的实践运行和未来发展,是保证环资审判工作在“十四五”时期持续完善发展、稳定发挥实效的关键前提。

要完善环资审判制度和相关立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尽快把生态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建立起来,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问题,大多是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近年来,虽然不少关于生态环境诉讼的法律规定已经出台,但这些法律规定总体而言仍然精细不足,如环境公益与私益的辨明、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完善环资审判制度相关立法,要将环资审判制度作为我国生态环境整体立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坚持科学立法,增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法律规范的可执行性,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的迫切需求和期待。推进环资审判工作,还要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环资诉讼的具体规则,着力提高审判人员的审判能力。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涵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普通环境侵权责任诉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从司法层面确保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决策部署生根见效。

要保障环资诉讼裁判落到实处。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离不开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当前,环资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主体无法在诉讼终结后承担裁判文书确定的责任的情况,客观上影响生态环境诉讼的执行效果。“十四五”时期,仍须继续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区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及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不同功能,明确环境修复费用计算、虚拟治理成本计算等各类责任承担的具体公式,严格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律规定,切实发挥生态环境诉讼的应然功能。在环资诉讼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要认真贯彻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的原则,将生态环境相关裁判落到实处。此外,还应加快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和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持续推进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等配套措施,稳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保障环境诉讼裁判文书在生效之后得到有效执行。

要打造过硬的环资审判专业化队伍。环资审判工作的稳步推进,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要重视生态环境审判专门力量在公共政策形成、环境救济实现中发挥的作用,鼓励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诉讼的程序选择、裁判方式、责任分配和执行规则等方面探索创新。设立专司生态环境审判的法庭,建立专门的生态环境审判团队,努力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的环资审判专门队伍。要进一步提升环资审判工作的专门化水平,有效发挥法治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自然资源领域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护公益的坚实功效,力争在“十四五”时期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