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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民法典为何还要有配套司法解释?

作者:管理员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1-01-06   浏览次数:2290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1月1日施行,一大批民法典司法解释也于同日施行。

  有了民法典,为何还要有配套司法解释?这需要先厘清何为司法解释。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含义作出的说明和阐述。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在中国,有权作出司法解释的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是“两高”,即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图为位于北京市西单的北京图书大厦内设置的《民法典》推介区。 中新社记者 侯宇 摄


  “司法解释是‘准法律’,是‘两高’用于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判和检察的法律依据。”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二级教授马一德对本社记者说。

  马一德表示,法律文本对法律精神进行了高度概括,但法律在实践中需借助司法解释“落地”,比如究竟什么是“公序良俗”、谁属于“弱势群体”,要由司法解释讲清楚。更重要的是,司法解释相当于为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提供一把“标尺”。

  法律学者吴元中撰文称,要实现法律对所有人的统一规范、调整功能,仅仅颁布统一的法律还不够,还必须通过执法、司法等环节与途径,确保所有人对同一法律、同一法条进行统一理解。

  两位学者都提到司法解释如此受到重视也是基于中国的司法制度。不同于判例法国家是通过案例形式给法院等以具体明确的指引,中国“两高”发布权威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指导,是国内确保司法统一和法律统一的最主要方式。

  不难发现,相较于高度凝练的民法典,已发布的民法典司法解释更为具体。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对公众普遍关心的婚姻与房产、子女改姓、人工授精生子法律地位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关注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为保障法律在人民法院得到统一正确实施,我国主要是通过发布配套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解决新旧法律衔接适用的法律统一实施问题。”他撰文指出,首个系统全面规定适用民事法律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必将有力保障民法典在人民法院的统一正确实施。

  众所周知,从“散装的民法”到形成总计逾10万字的民法典,时间跨度达数十年。配套司法解释推陈出新也不是一项小工程。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这次共对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有三种: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111件需对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经修改颁布后自2021年1月1日施行;116件被废止,自2021年1月1日失效。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对单独制发的5件司法解释和1件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有评论称,这是在为民法典施行“清理跑道”。

  毫无疑问,随民法典同日“起跑”的民法典司法解释将直接关乎审判。然而要使其真正发挥出“标尺”作用,还需注意若干方面。

  比如“标尺”准不准。马一德表示,根据法律程序,“两高”需将司法解释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合宪性审查。

  立法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又如“标尺”新不新。马一德说,民法典施行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立法时没有涉及的新情况,比如经济活动新业态,司法解释需要根据司法实践需求适时调整,这是对立法的有益补充和完善。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贺荣日前谈及民法典部分新增制度如性骚扰、自然人声音、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涉及人格权的司法保护时说,将“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再如“标尺”怎么用。马一德强调,应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培训,让他们吃透立法精神。

  贺荣称,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全国法院开展学习培训,帮助广大法官不断提高司法裁判能力和水平。同时,将对民法典施行后立案、审判、执行工作通过信息化等方式进行全方位动态监测。

  学者期待通过良性互动更好地让司法因应社会发展需要,让民法典更好地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