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1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增加了法定赔偿数额下限的规定。
今年4月和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和二次审议,引入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了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等。
针对草案二审稿,有的部门提出,为了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建议增加法定赔偿数额下限的规定,完善司法程序中的举证规则并明确对侵权复制品及制造工具等进行销毁的措施。对此,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相关规定,明确法定赔偿数额的下限为五百元,对侵权复制品及其制造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草案二审稿规定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意见提出,关于其他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过于复杂,建议简化以利于视听作品的利用和传播。对此,草案三审稿作出相应修改。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技术措施是这次修改著作权法新增加的一种保护著作权的重要手段,明确其定义有利于法律的执行。对此,草案三审稿增加一款规定,明确了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的定义。
此外,关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草案三审稿增加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