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法治新闻

广东高院出台防止干预过问案件实施细则

作者:管理员   信息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9-22   浏览次数:1665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从明确过问情形、记录流程、报告程序、履职保护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筑起干预、过问案件“防火墙”。

实施细则规定,审判机关工作人员非经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规批转、转递涉案材料,严禁私下与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谈论正在审理的案件,严禁受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说情打招呼。对法院以外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对递转的涉案函文、材料或者口头意见,应按规定登记、报告,并留存入卷备查。

实施细则要求必须登记报告的包括:审判机关工作人员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违反工作纪律或者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工作纪律或者程序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的;其他违反规定过问案件、影响办案人员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的行为。

实施细则指出,对法院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司法机关及有关单位、人民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因履行职责反映涉案情况的,均统一登记后转相关部门办理。审判机关在履职过程中的内部研究意见、指导意见、督办意见,有关单位根据工作程序转来的涉案材料及意见,都应按规定记录在案备查。

实施细则明确,不按要求统一登记、报告或说明的,擅自将涉案情况材料或者处理意见直接转交、转告的,违规接受涉案材料或者听取处理意见的,均按规定予以问责。

实施细则还规定,保护办案人员依法履职,严肃查处嘲讽、刁难、打击、报复执行登记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