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发〔202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印发《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 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服务巩固脱贫攻坚战战果,推进开展并有效规范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2020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
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涉案财物权属关系已经查明;
(三)有明确的权益被侵害的个人、单位或组织;
(四)返还涉案财物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五)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或者案件公正处理;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没有异议。
对于权属关系未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通知前一办案环节补充查证,或者由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
办案机关返还涉案财物时,应当制作返还财物清单,注明返还理由,由接受个人、单位或组织在返还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将清单、照片附卷。
未快速返还而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移送机关应当列明权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