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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印发《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

作者:管理员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0-08-12   浏览次数:1759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高检发〔202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印发《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

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服务巩固脱贫攻坚战战果,推进开展并有效规范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2020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


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扶贫领域涉案财物快速返还工作,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能,促进国家惠民利民政策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办案机关办理有关刑事案件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扶贫有关的财物及孳息,以及由上述财物转化而来的财产。


第三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快速返还有关个人、单位或组织: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涉案财物权属关系已经查明;


  (三)有明确的权益被侵害的个人、单位或组织;


  (四)返还涉案财物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五)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或者案件公正处理;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没有异议。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扶贫领域刑事案件,应当依法积极追缴涉案财物,对于本办案环节具备快速返还条件的,应当及时快速返还。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追缴到案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调查、审查权属关系。


  对于权属关系未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通知前一办案环节补充查证,或者由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涉扶贫领域财物刑事案件期间,可以就涉案财物处理等问题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相关意见。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为涉案财物符合快速返还条件的,应当在作出返还决定五个工作日内返还有关个人、单位或组织。


  办案机关返还涉案财物时,应当制作返还财物清单,注明返还理由,由接受个人、单位或组织在返还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将清单、照片附卷。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返还涉案财物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时,应当将返还财物清单随案移送,说明返还的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未快速返还而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移送机关应当列明权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对涉案财物中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等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依照本规定快速返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跟踪了解有关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对返还涉案财物管理发放情况,跟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对于管理环节存在漏洞的,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确保扶贫款物依法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  发现快速返还存在错误的,应当由决定快速返还的机关及时纠正,依法追回返还财物;侵犯财产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