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疫情防控民事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反映了全省法院在审理商铺租赁、合同履约、企业复产、稳定就业等涉疫纠纷中,认真贯彻中央及省委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部署,为加快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提供了司法保障。
一、24名餐饮业个体工商户与某文化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茂名某文化公司春节期间在旅游区内美食节出租展位,与一批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收取了租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商户进场当天即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紧急撤场。因要求文化公司退还租金遭拒,24名商户提起诉讼。
茂名茂南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造成双方均受到经济损失。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文化公司一次性偿还24名商户75%的租金,其余未起诉的11名商户也按该方案解决了纠纷。
二、黎某与某公寓管理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
业主黎某2019年11月与某公寓管理公司签订《财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将名下物业委托公寓管理公司管理,期限为五年六个月。今年2月,公寓管理公司以疫情影响为由拒付租金,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单方解除合同无效。
广州越秀法院审理认为,受疫情影响,公寓管理公司面临经营困难,但互让互谅继续履行,反有利于解决当前困难,保护共同利益。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继续履行合同,黎某减免一个月租金,撤回起诉。
三、某化工原料厂清算和解复产案
某化工原料厂是一家吸收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民营企业。因合伙人分歧申请解散,经法院判决准许进行清算,生产设备和银行存款被查封。
清远连州法院审理认为,化工原料厂经营基础较好,企业解散主要是合伙纠纷引起,并非资不抵债。疫情发生后,企业解散不利于当地经济及劳动力就业。经法院调解后,合伙人达成复工复产协议,法院予以确认。
四、某旅游公司与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案
某旅游公司经营4A级国家旅游景区,因拖欠供应商某经营部货款21万余元,被法院判决偿还货款及违约金,旅游公司对涉案事实和违约金认定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旅游公司不应拖欠货款,但当前疫情对旅游业影响较大,有关经营困难也应酌情考虑。经法院多次协商,双方达成调解,经营部同意减免部分违约金,旅游公司延期至今年5月后分期支付其余欠款。
五、养殖户与某饲料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
吴某为个体养殖户,多次向某饲料门店赊购饲料,价值9.3万余元。今年初因逾期未付货款,被饲料店起诉。吴某以发生疫情无法销售为由,请求延期付款并减免利息。
肇庆四会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拖欠货款虽发生在疫情之前,但受疫情影响,养殖户经营确实困难,目前正处恢复生产阶段,可考虑适当延期付款,并调整逾期付款利率,依法判决吴某延期一个月支付所欠货款,并减免部分利息。
六、7家机电企业竞拍房产执行清场交付案
深圳某商贸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向深圳某银行支付借款本息3000余万元。商贸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法院根据银行申请,依法查封商贸公司名下九套房产共计1700多平方米,并公开拍卖。因房产内尚有大量其他物品,未能清场交付。买受房产的7家机电企业急需清场交付,提出执行申请。
深圳龙岗法院审查认为,买受被执行房产的业主均属于急需场地用于经营,及时清场交付有利于企业生产,经与有关部门多次协商,为涉案物品找到存放场地,顺利完成了执行房产清场交付。
七、某制药公司与某木业公司租赁纠纷案
广州某生物科技公司是一家制药企业,疫情期间增加了医用口罩生产线。公司厂房位于广州某木业公司名下的工业园内。该木业公司已被申请破产。破产管理人要求生物科技公司今年3月底腾退场地。
广州中院审查认为,在维护破产企业债权人权益同时,也应保障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抗疫物资。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生物科技公司先行支付部分租金,仍在现有厂房继续生产,后续租金分期支付。
八、某科技公司与某技术公司教学产品纠纷
深圳某技术公司是一家生产在线教学产品配件的民营企业。2018年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200余万元的供货合同。后因交货标准发生纠纷,北京某科技公司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深圳龙岗法院审理认为,深圳某科技公司产品是中小学生在线教学显示设备的重要配件,产生纠纷不但对双方经营有不利影响,还将直接影响在线教学。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深圳某技术公司支付41万余元,确保产品质量标准,双方恢复正常供货。
九、陶某与某社工培训公司劳动争议案
陶某是深圳某社工培训公司员工,春节回老家湖北武汉,因疫情防控交通管制滞留。所在公司春节后复工,以未返岗属旷工为由停止支付陶某工资,解除与陶某的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后到法院立案服务中心诉前调解。
深圳罗湖法院审查认为,因疫情防控滞留不能正常到岗的,用人单位不应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前期工资按5天年休假正常发放,当前待岗阶段,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调解后,其他3名类似情况的员工也参照该方案化解了纠纷。
十、梁某等人与某区政府房屋征收行政纠纷撤诉案
佛山市某区政府因建设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依法收回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梁某等3人在该地块共同投资经营的3000多平方米商铺,因拆迁补偿标准发生纠纷。一审判决后,梁某等人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
广东高院审理认为,城市轨道交通是涉及民生的重大市政工程,疫情缓解后,应尽快解决纠纷恢复施工,被征地商户也可以尽快拿到补偿款避免损失。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征收补偿和解协议,梁某等人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