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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发布首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例

作者:    信息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2-14   浏览次数:835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首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例。案件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制假售假、借疫情诈骗等犯罪,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其中三人并处罚金。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东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依法从快从严审理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截至2月12日,全省法院累计受理此类刑事案件20件,分别按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以视频方式及时公开开庭审理,仅2月13日当天即开庭审理并宣判8件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省委政法委《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省法院和省检察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广东各级法院对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首批典型案件的发布彰显了广东法院依法严惩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决心。


案例一、李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5日,正值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聚众打麻将。韶关市仁化县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即出警到李某某家中处置,说明政府明令禁止在疫情防控期间聚集并劝离。李某某情绪激动,推搡、拉扯并用凳子砸击民警。


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对政府明令禁止的聚集行为置若罔闻,不听劝离,暴力袭警,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白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0年1月22日至28日,被告人白某某向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出售假冒“3M”注册商标口罩,销售金额30.56万元。其中部分口罩经转卖后被捐赠至医院。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白某某经营的劳保店缴获部分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白某某销售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案例三、韦某诈骗案



自2020年1月26日开始,被告人韦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群众对口罩迫切需求的心理,在微信群内发布可低价订购KN95型号口罩的虚假信息,并用虚假的医疗器械企业营业执照和快递单号,先后骗得4名被害人款项共计12.25万元。得手后,韦某将上述钱款用于购物和消费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韦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四、周某某诈骗案



2020年2月1日至5日,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群众急购口罩的心理,在微信推广号上发布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在收到被害人微信转账后便不再理会被害人,诈骗了19名被害人款项6万余元。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