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政府关于《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中小学任课教师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取责令学生站立、慢跑等教育惩戒措施。这是广东在全国率先尝试用立法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
2019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此次,广东拟在全国率先尝试用立法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并且,从源头就将惩戒与体罚或变相体罚进行区分。
长期以来,教育法律法规过分强调不可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却没有明确地赋予教师必要的惩戒权。如果连适度的“罚站罚跑”都不敢,那么教育惩戒权注定只是一句空话。赋予教师合法的惩戒权,才有利于对难以管教的“熊孩子”进行“刚性约束”。社会各界通过讨论,基本上达成了共识:赋予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惩戒权是必须的。惩戒权如果不细化、具体化,仅仅在道义上空喊“应当、必须”,这是没有太大价值的。因此,当务之急是从共识走向务实,尽快制定出台惩戒权的细则,把教育惩戒权落到实处、化为现实。
当然,惩戒本身也是一种“伤害”,不过它是促使学生切实体验内心痛苦,从而达到教育目的的手段。善于运用惩戒的教师,往往最重视惩戒之后的跟踪教育,把说理、示范和引导的工作做足做透,显示一种宽严相济、刚柔并用的教育智慧。正如教育专家所述,“罚站罚跑”这类惩戒好比一把高悬的剑,对学生有威慑的作用,却不一定要用这把剑去刺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