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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架起“官民和谐”的桥梁

作者:乔文心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9-09-25   浏览次数:747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治国者,必以奉法为重。

  独立公正、权威高效的行政审判被视为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力量。

  新中国成立以来,行政诉讼制度从无到有、不断完善;行政审判机构逐渐健全、审判队伍日益壮大;从群众“告官难见官”,到官员“出庭又出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走过了光辉的发展历程。

  与时代同行,“民告官”在争议中起步

  用司法来制约行政行为,让人民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权利,在新中国的法律文件中早有体现。

  新中国成立之初,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已有“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察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规定。

  此后,在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这一规定也得以体现。但由于历史原因,司法层面的行政诉讼制度并未真正建立。

  法与时转则治。

  改革开放初期,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发生的深刻变化,部分单行法中已出现关于行政诉讼的规定,部分地方法院也开始进行行政审判的探索。

  1988年的夏天,发生在浙江省苍南县的一起“农民诉县政府案”把“民告官”带入大众视野。一名农村老汉与县长“对峙公堂”的画面,令国内外媒体争相报道,引起举国关注。

  早在此案引发广泛讨论之前,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已经“积极而慎重”地悄然展开。1986年,湖南汨罗、湖北武汉等地先后成立行政审判庭。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设立行政审判庭,为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树立了标杆。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进入全新发展阶段。

  在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探索期”,人民法院已经开始受理“民告官”案件,交由经济庭或民庭审理。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生效,到临近行政诉讼法施行,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3万余件,涉及公安、土地、工商等20余个行政部门。

  截至1990年底,全国法院普遍设立行政审判庭,行政审判机构在全国范围初步建立。

  30多年来,行政诉讼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行政案件类型日趋多元,行政诉讼调整领域逐步覆盖至几乎所有行政管理领域。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为人民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提供了救济渠道,有力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以改革破藩篱,把权力锁进制度“笼子”

  随着行政诉讼实践的开始,一系列尖锐矛盾接踵而至。

  囿于行政干预、制度设计等问题,行政审判“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痼疾难除,行政审判易受“地方化”因素影响、诉讼出现“主客场”等现象饱受群众诟病。

  破除藩篱,唯有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成为司法系统的高频词。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与司法改革同频共振,“民告官”进入2.0时代。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5年5月1日,修改后的新行政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同步实施。凡是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当场受理、当场登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仅2015年5月,全国法院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6万件,同比上升221%,当场立案率超过95%。

  立案登记制的施行,让长期困扰行政诉讼的“立案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行政诉讼既是“民告官”的制度设计,也是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权规范运行的“制度笼子”。

  为避免不当干预,提高司法公信,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积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通过异地管辖、交叉管辖、集中管辖等多种方式,探索出各具特色的管辖制度和丰富的改革经验,成效明显。

  ——针对行政审判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把诊切脉”“对症下药”,相继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上海、北京两地先后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迈出司法“去地方化”的坚实步伐。

  ——最高人民法院六个巡回法庭生根破土、辐射全国,实现巡回审判区域全覆盖。

  ——深圳设立首个行政审判中心,各地试点法院继续深化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和跨区域管辖改革。

  ——行政审判法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不断优化,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行政审判法官队伍初步建立。

  从群众担心“不敢告”“告不赢”,到行政相对人主动运用行政诉讼武器捍卫合法权利,诉讼渠道畅通无阻;从行政机关抵触行政诉讼到自觉接受行政诉讼监督,行政审判环境不断改善、持续向好;从行政审判机构的普遍设立,到各地试点法院创新举措频出,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稳步发展,不断开创新局面。

  以良法促善治,为法治政府建设筑牢根基

  法治兴则国家兴。

  法治政府的建设,离不开公正的行政审判。

  “民告官”案件中,政府部门如何更好地出庭应诉?政府的“红头文件”是不是合法、规范?如何实现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实现政务活动的高效运转?

  2016年4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丁加强诉贵州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案。贵州省副省长陈鸣明出庭应诉。这是全国首例省部级领导出庭应诉行政纠纷案件。

  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目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成为普遍现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不仅提升了被诉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也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2018年10月30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会上,9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有媒体评价:“红头文件”任性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从个案探索到发布指导案例,折射出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力度的加大。

  在坚持依法审理各类行政案件的同时,人民法院注重积极延伸行政审判职能,通过建立府院联席会议机制、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和提出司法建议书、定期走访交流等多种方式,争取凝聚共识,促进法治政府如期建成。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从受案范围、管辖、证据、起诉与受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13个部分细化规定,弥补了之前司法解释的漏洞和不足。新起点上,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再次起航。

  回首来时路,砥砺再前行。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必将继续开拓奋进,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壮美图景增光添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