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世界互联网大会智慧法院暨网络法治论坛上指出,信息技术推动司法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中国法院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审判质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
智慧司法提高审判效率,提升司法服务。司法效率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司法公正的题中之义。将人工智能应用于法院系统,对法官而言能及时检索相关案件,减少其在基础性工作上的时间成本,可以使法官专心办案,运用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了解案情,及时确定争议点,正确适用法律,形成合理的判决。诉讼信息的传递突破了时间和空间障碍,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而且使诉讼全程留痕,让人民群众及时便捷地获得精准普惠的个性化法律服务。以信息化为核心的智慧法院建设,将带来司法领域的又一次技术革新,深刻影响法院未来的工作模式,有利于提升法院的工作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智慧司法借助人工智能,实现公平正义。利用大数据对案件进行标准化认定,对推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与人工智能公司密切合作,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研发出庭审语音智能识别系统、智能法律检索系统、智能审判辅助系统等各类人工智能平台,这些平台在实现公平正义方面具有自身的价值和独特的优势,这也成为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智慧法院建设中进一步发挥作用的主要动力。司法审判工作借助人工智能技术提质增效,遵循公平、正义、高效、便民原则,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价值追求。
智慧司法引入智能技术,提升审判质效。智慧法院建设应该在坚持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将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提升审判质效,树立司法权威。智能办案系统已实现公检法网上办案的信息共享,为公平公正审结案件提供了有力保障。智慧法院建设使审判流程公开化、透明化,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通过电子设备查询、了解涉诉案件的流程,这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参与感和认同感。
智慧司法强化智能监督,预防司法腐败。人工智能办案系统引导办案人员依法、全面、规范地搜集、审查证据,可以避免因为人的认知局限造成证据认定的偏差。通过对办案人员参与诉讼活动全程留痕的方式,案件办理人员之间实现了透明和公开。对证据合法性的严格把关、量刑明显差异自动报警功能等有力地震慑了办案人员以权谋私的想法,有效避免办案人员的人为随意性,同时压缩了暗箱操作的空间。办案系统统一了诉讼各阶段的证据规则和标准,这必然客观上倒逼办案人员主动规范自身行为,有效确保办案质量。
我们在享受技术带来的优势和便利的同时,应当保持理性,客观地分析智能技术的介入对司法的影响。
智慧司法带来技术的机械性与司法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司法实践中应该允许法官针对同一案件依据自身经验在逻辑推理及理性考量的基础上做出结果互异的判断,而不可盲目追求裁判的一致。面对司法如此主观、人性化的工作单纯依靠技术手段无法完全胜任,特别是针对疑难复杂案件,数字化科技的弊端必然凸显。
智慧司法带来技术理性与司法理性之间的矛盾。司法人员可以在机器中输入特定案情,机器根据规则进行数理运算,设计论证和解释并给出裁判结果。这种闭合式法律推理过程建立在一个机械、有限的视角之上,可以防止法官个人主观因素影响案件裁判,同时也抑制了法官司法理性的发挥。
智慧司法有可能导致对智能的过度依赖抑制法官司法智慧的发挥。司法判决往往是以司法人员自身的生活工作经验结合法学知识,对证据事实所作的演绎和逻辑推理。这样得出的裁判结果在传统司法运行模式中主要依靠法官的专业水平结合经验裁判形成的司法智慧。然而,人工智能辅助司法人员办案可能会出现司法人员对智能系统过度依赖的情形。便捷性很容易使司法人员滋生惰性,限制审判者思维,不利于司法人员反复分析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从而做出符合具体案情的裁判。
智慧司法有可能导致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数据化是智慧法院建设的基础。高效便捷、一目了然是数据化处理的特点。但不可否认的是,数据化的处理方式也具有弊端。信息化时代,个人的行为、习惯、喜好等都能够通过数据显示出来。智慧法院建设的目标之一就是业务网上办理。从启动司法程序开始,个人信息、纠纷解决等需要上传至网络,通过数据化的形式保留。后台通过算法对当事人行为提供预测或者分析案件走势。在此过程中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对于智慧法院建设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风险,我们必须冷静、客观看待,保持清醒认识及早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是智慧司法要尊重司法规律。审判管理和审判实务都具有自身的规律性和操作性。尊重司法规律是建设好智慧法院的前提和基础。在避免制约司法能力、影响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实现司法公正,并进而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智慧法院建设的最终目标。将“互联网+”等先进理念和人工智能技术综合运用于法院工作,必须以遵循司法规律为前提,充分调动每一个参与者的智慧才能实现建设智慧法院的最终目标。
二是智慧司法要注重司法伦理,避免对技术的过分依赖。司法活动不是纯粹智能化的活动,其中包含价值判断。司法工作人员除了需要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具备良好的法学理论基础之外还需要有基于个人对社会环境、风俗习惯等的理解和感受而具备的良好的价值判断和推理能力。这些都是人工智能无法进行具备的。通过云存储和计算,智能研判系统可存储大量法律规则,而人工智能只擅长策略分析,并不精通价值判断。相较人工智能系统法官有长期训练的法律思维与经验优势。遇到个案法官会依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处理案件,而不是机械地处理问题。由于技术的机械性即使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最后做出判决,仍需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综合考量,结合案情做出兼顾智能裁判与人脑裁判优势的判决。
三是智慧司法需要兼顾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传统上对于不同案件之间的比较主要凭借法官的经验和直觉,而人工智能借助大数据提供的统计支撑进行深度学习实现案件预测。实现司法兼顾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必须使人工智能在辅助判案中加强释法说理,帮助法官在参考先例中保持理性和法治思维。在掌握案件法理和规范的同时,参考数据提供的先前案件裁判社会效果形成的科学判断,借助技术但不依赖技术使个案公正走向内生自发型的普遍公正。
四是智慧司法需要制定符合法律和伦理的算法规则。实践中编程人员依其主观选择及判断设计的算法所使用的数据可能不相关、不准确,加之当前算法数据库也不够全面,导致智能化决策结果影响个人利益,甚至对某些社会群体造成偏见或者歧视。算法规则天然缺乏法律的中立性和普遍性。人工智能算法的核心规则需要法律和伦理的介入,确保算法及其决策可以有效接受中立第三方或监管机构的审查,加强算法伦理,实现算法决策的透明性和公平性。算法设计者也应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审慎设计相关算法程序,使人工智能的运行模式符合人类伦理和法律规范。
五是智慧司法需要注重当事人隐私保护。面对人工智能办案系统带来的侵犯当事人隐私的风险引入第三方监管成为智慧法院建设的必然选择。最高人民法院信息管理中心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等共同成立的天平司法大数据有限公司就是最好的例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阿里巴巴集团签署的合作协议,利用阿里巴巴的技术与资源优势,协助浙江法院搭建大数据服务平台。智慧法院通过数据对接,扩大数据的关联性,通过对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全方位监管和把控,实现对当事人隐私权的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