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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司法民主 促进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综述

作者:王俏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9-03-08   浏览次数:926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15年4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在10个省(区、市)选择50个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

  2015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召开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署动员会,正式启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同年7月,在全国人大内司委指导下,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对改革试点地区实施方案逐一研究批复,有力推动了改革试点各项措施的落地落实。

  为进一步研究解决改革试点中的难点问题,2017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试点期限延长一年。历时三年,10 个省(区、市),50个法院,13740名人民陪审员参与,改革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

  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获通过,试点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法治建设一大进步

  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报告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同样是这次会议上,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

  可以说,在改革试点期间,全国法院在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参审范围、管理保障等方面积累了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制定我国首部人民陪审员法创造了条件。

  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认为,多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用的客观需要。

  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新村街道梨树园社区党委书记余梅告诉记者,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更好地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

  2018年8月,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构建了以随机抽选为主、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为辅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模式。

  增强广泛性和代表性

  《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人民陪审员主要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产生。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方式产生。

  选任理念由原来的“方便”“好用”向“广泛”“随机”转变,通过扩大选任范围,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等探索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大任命、法院使用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新机制,人民陪审员来源更加广泛,结构更加合理。

  这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推进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胜明提出,判断是非,具有鲜活的社会经验、生活阅历的人民陪审员很有发言权。

  体现专业性与人民性

  2018年4月,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某等15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一案。该案由该院院长任审判长,与2名审判员及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3+4”大陪审模式进行审理。承办法官制作了问题列表清单,并召开了庭前会议,拟定详细庭审提纲;人民陪审员庭前认真审阅了案件全部材料,更明晰案情及争议焦点。在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江珊云就案件事实进行了积极发问。

  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有一群身穿白色衬衣、胸前别着蓝色徽章的人,他们不断穿梭于法庭、调解室与心理咨询室。在参加案件庭审的同时,他们还承担起调解、心理咨询等不少工作。

  “专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既是人民陪审员制度适应新时期的要求,也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生命力所在。”全国人大代表、河北钢铁集团承钢公司物流公司车辆段党支部副书记鲍守坤这样评价。

  改革后,人民陪审员的职业素养更为突出,鲍守坤认为,这样既可以让当事人放心、安心,又可以很好地与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紧密配合,提高司法审判效率。

  鲍守坤表示,既参与事实审又参与法律审,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点,更具有其合理性与可预期的公正性。“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同样赋予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更为丰富的内涵,也提出了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