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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服务台】没有借条的民间借贷,法院这样认定

作者:梁月婷 廖铭道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08   浏览次数:578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情:小张以生意资金不足为由向小刘借款,小刘于2016年4月至7月期间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小张转账共28482.6元,以上借款小张均未向小刘立下借据,双方亦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后,在小刘向小张催还借款时,小张以没有资金为由拒绝还款。小刘在多次催收无果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支付宝的转账记录、转账凭证、转账电子回单以及小刘与小张关于催收借款的对话录音等证据。

    诉讼中,小张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根据小刘提供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上显示,小刘在2016年4月至7月期间分别向小张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及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转账了上述款项。法院依法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调查取证并查实了上述转账事实。此外,从小刘提交的与小张的电话录音中可听到小张承认借款事实。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小张虽然未就借款行为向小刘立下借据,但小张拖欠小刘借款共28482.6元的事实,有银行流水证明、小刘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转账凭证及电子回单,又有小刘与小张关于催收借款的对话录音佐证,且无相反证据反驳和影响上述证据效力的因素存在,法院予以确认。小张借款后经小刘多次催收没有还款,显属过错,依法应承担向小刘还款付息的责任。小刘要求小张归还借款28482.6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小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小刘归还借款本金28482.6元。

    法官评析: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借款合意,一旦具备了借款的合意并履行了借款义务,对方也收到了所借款项,则债权债务成立,法律并无要求一定具备书面的借条,口头约定的借款依然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小张收到了小刘所借的款项,有小刘的汇款记录为证,且小张账户也收到上述款项,小刘又提交与小张的电话录音,从录音中可听到小张也承认借款事实,那么实际的债权债务就已成立。法院可先推定双方之间款项往来系民间借贷关系,待小张提出证据进行抗辩,抗辩理由成立的,再依法作出认定。而小张没有出庭,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权利,又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转账款项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因此,法院根据转账的时间、用途、资金汇款流向等诸多因素,依法认定双方之间的转账属于借款,小刘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虽然本案小刘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没有借条的借贷行为始终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出借人千万要引起注意。在生活中,即使是熟悉的人,也要在借款中立下借据,保留转账凭证,如现金支付则要求借款人在借据中写明“已经现金拿到款项等”字眼,从而来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纠纷时无力举证,导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