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酗酒伤人获缓刑 禁止饮酒六个月

作者:林晔晗 彭汉文 胡志勤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2-11-23   浏览次数:1047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酒后伤人案。被告人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禁止饮酒六个月。
  邓某平时有酗酒的习性,且脾气比较粗暴。今年4月1日下午,他因不满欧某没有雇请其做工,于是用杂物拦住道路不准欧某雇请的工人通行,但被工人强行冲过。邓某心有不甘,回到家中独自喝酒后,拿上砍柴刀再次回到事发地,将恰好经过该地的邱某砍成轻伤。案发后,邓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亲属也与邱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邱某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了邱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邓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邓某已就经济赔偿问题与被害人协商解决,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被告人邓某是酒后犯罪,且有酗酒习性,故应对其饮酒行为予以禁止。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邓某后悔不已,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并表示饮酒误事,以后再也不敢酗酒了。
  ■法官说法■
   “禁酒令”如何执行
  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说,宣告禁止令的首要条件是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和个人情况做综合分析,决定是否适用禁止令,并要充分考虑禁止内容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作出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几项内容。本案中,邓某因平时酗酒成性,不注意控制自己情绪,终酿成酒后伤人案件的发生,伤人罪行与酗酒行为具有紧密的关联关系,故法院结合本案客观情况对其作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饮酒六个月的禁止令。
  对于禁止令如何适用和执行,法官指出,在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禁止令的执行,对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依法监督管理。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对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缓刑犯,依法向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人民法院自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对违反禁止令的管制犯或者违反禁止令但情节不严重的缓刑犯,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