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本院新闻

景区门票售卖方和景区管理者均应对游客的安全承担责任

作者:梁月婷 廖铭道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20   浏览次数:575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咨询:张某与家人一同前往某山林景区(下称“某景区”)游玩。购票进入景区后,在正常游玩的过程中,突然有一树干折断掉落将张某压倒在地并导致其右股骨粉碎性骨折。随后,张某就该次事故多次与景区门票售卖方和景区管理者协商赔偿事宜,但至今仍未协商一致。张某咨询该次事故的责任该由谁承担。

    法官解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地点是某景区内,该景区是对游客开放的山林景区,区内布满林木。某景区管理者是景区的管理人,应当预见景区内林木折断对游客造成损害的风险,对管理范围内的林木进行必要的日常维护,提醒进入景区的游客注意人身安全。张某购票进入景区后,因林木折断造成右股骨粉碎性骨折,若某景区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对此没有过错的,应当对张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对于景区门票售卖方,张某通过购买门票合法进入景区内游玩,应视为门票售卖方与张某订立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门票售卖方作为经营者,应当为购票进入园区的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消费服务,对张某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张某在游玩过程中因树木折断造成人身损害,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门票售卖方应当对上述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某景区的管理者和门票售卖方应对张某该次事故的损失承担共同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