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某村村长因一村民擅自在未出租的鱼塘中投放鱼苗,召集村民往鱼塘里投放农药毒死鱼苗,致使该村民损失惨重。近日,四会市法院审结了该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4年年初,于某所在自然村有一处鱼塘在租约期满后一直闲置。作为村长,于某多次在村里的大队会议上强调该鱼塘未出租,任何村民不得私放鱼苗养殖。可是,该村的一名村民明知故犯,未经同意把近五千万条鱼苗,擅自放养在该处闲置鱼塘中。于某得知情况后,立即召开村民会议,提议对该鱼塘投放农药予以惩戒,并承诺凡是参与投放农药的村民可以领取误工费。村民会议通过后,于某便买了一罐农药,带领十多名村民往鱼塘撒农药,致使该鱼塘鱼苗全部被毒死,财物受损近人民币2万元。后经协商,于某一次性赔偿该村民人民币1.9万元并得到了谅解。
四会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于某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而且于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