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投资有限公司承接了某工业园的建设项目。该公司指派王某作为项目的负责人对工业园进行整体施工。王某为追求施工进度,在未经林业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超出林业部门行政许可使用林地的范围外进行平整土地作业。经鉴定,该公司超出使用林地范围外使用林地面积两百多亩,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公诉机关以某投资有限公司、王某的行为均已触犯法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依法判决被告某投资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官提醒: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被告某投资有限公司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两百多亩,数量较大,造成占用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王某作为该项工程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须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承担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