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林某在家持菜刀自残后又将其母亲砍致重伤,经某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伤人时处于发病期,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丧失,依法不负刑事责任。那么,当精神病人被认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时,法律是否有相关处理规定,使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不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法官解答:为了防止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章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的程序作了专章规定。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符合强制医疗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相关申请。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会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对于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所以,当遇到精神病人伤人事件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同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符合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共同维护社会的祥和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