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韩某来电咨询,他停放在某小区车房内的摩托车被盗。从小区门口的监控视频录像中可以看到当值保安在他人无门卡的情况下,并没有对其进行登记及询问便打开栏杆放任他人将韩某的摩托车盗走。韩某认为其每年都有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小区物业公司理应对他停放在小区车房内的摩托车提供安全保障服务,小区保安的行为严重失职,存在过错,小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区物业公司则认为其对韩某的摩托车没有保管义务,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符合相应的物业管理标准,对于摩托车被盗事件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解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本案,韩某按期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从小区监控视频录像看,当值保安的行为确有过错,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缺陷,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摩托车的丢失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导致韩某摩托车被盗的主要责任承担者是偷盗者,所以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大小及方式需要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综合考量物业公司的义务和过错程度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