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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服务台(3)无权代理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作者:梁月婷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2-23   浏览次数:675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咨询:黄某来电咨询,因妻子在某公司泳池边滑倒受伤,黄某在该公司大堂与后勤部经理主管协商后,以妻子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协议(由该公司后勤部经理在协议上“公司负责人”处签名捺指印)。协议上约定双方对该次跌倒事件负同等责任,所需医疗费由双方以50%的比例分别承担。但当黄某和妻子向该公司要求承担相应医疗费时却遭到公司的拒绝,称协议签名的双方并无当事人(法人)的委托授权,协议应属无效。问在法律上该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法官解答:本案中的协议是一份存在两种无权代理情形的合同,但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并非必然无效,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案中,黄某以妻子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协议时虽未得到妻子的授权,但事后已得到妻子的追认,则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可认定黄某的代理行为为有效代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黄某在该公司场所内与该公司的后勤部经理主管协商,并由该公司后勤部经理代表公司与黄某签订协议。由此,黄某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两名员工是经过该公司授权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公司后勤部经理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亦属有效代理。综上,双方的代理行为均属有效代理,若该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属有效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