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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女遭抛弃 男方被判承担抚养费

作者:袁文瑛 陈希云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10   浏览次数:600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未婚生女遇负心爹抛弃一案”,在2014年11月经广州影视、肇庆之星等知名媒体网络广泛跟踪报道后,在广州、肇庆、云浮等地,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2015年4月,在肇庆妇联以及一些媒体、志愿者、热心朋友的帮助下,无助的朱某母女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权,向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依法向高要区人民法院对失联已久的负心郎提起了司法诉讼,追讨女儿的抚养费。

    朱某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朱某母女坎坷无助的命运,牵动着大家的心。

    怀集女子惨遇负心汉  生女后男方举家失联

    2012年3月,家在怀集农村的朱某,年纪轻轻就来到高要区白土镇某工厂打工,为家庭分忧;在工作中,勤劳善良的朱某与男子董某相识,董某的关心和呵护,很快赢得了朱姑娘的心,在随后的交往中,双方确定了婚恋关系并同居,不久朱某就怀了孕。

    2013年4月去异地打工的董某为方便照顾,把朱某接到外地一起生活;期间,朱某因怀孕身体不适曾到某医院住院养胎,董某就在病床前细心照顾。正在朱某幸福地期待着做董某的新娘子时,董某却以家人不同意结婚为由拒绝与朱某联系,后电话关机人也失联。朱某腆着6个月大的肚子心急如焚,四处打听,苦苦寻找都无法找到男友的任何消息,从幸福的巅峰跌落痛苦的深渊,朱某想不明白男友怎么会这样不明不白地抛弃她们母女。2014年2月,直到朱某已经把孩子生下来了,董某仍没出现,董某家人也举家失联。

    陷入绝望的朱某希望求助于媒体把男友找出来,其遭遇被网络媒体获悉后,都十分同情其处境并进行了跟踪报道,引起了网民广泛关注。经媒体和热心网友苦苦找寻,找到了董某的家人,但其家人却拒不透露董某的下落,朱某更从其家人口中得知董某已经结婚,可新娘不是自己。朱某抱着幼女失声痛哭,一脸委屈和无助…

    女子用法律维权 法庭依法审理

    在妇联、司法部门法援中心、媒体和热心人士的帮助下,朱某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其权益。朱某以幼女小梓(化名)为原告,向高要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庭审上,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朱某及其法律援助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其中有朱某与董某恋爱交往的亲密合照、手机短信截图,朱某怀孕期间住院养胎的住院病历、董某签名的孕期检验报告单以及小梓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材料。

    依法推定亲子关系 判决被告承担抚养费

    为查明本案原告小梓与被告董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朱某向法庭提交了亲子鉴定申请书,获法院准许,法院通过公告形式向被告董某送达,但被告董某没有依时到庭及进行鉴定,依法应视为拒绝做亲子关系司法鉴定。小梓向法庭提出要求被告承担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的诉求,得到了法庭的支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结合被告董某的负担能力,法院酌定被告董某每月向原告小梓支付抚养费600元,该项抚养费自原告小梓出生之当月起支付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据此,高要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明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规定,因此,法院依法推定原告小梓与被告董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的规定,因此,被告董某对原告小梓应承担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被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原告的一方,依法应当承担对原告的抚养费,包括原告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