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代其小舅子吴某签下了代还欠款的欠条,后又认为小舅子的欠款与其无关,不应由其代还而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李某多次追讨无果,遂将马先生诉之法院。该欠款该不该马先生还?且看高要法院如何判。
李某与马先生原为合伙关系,共同经营加工厂,马先生的小舅子吴某则在该加工厂负责开车和带路,有时帮忙收货款。2013年5月,马先生退出合伙,合伙人之间已结清所有债权债务。2013年7月的一天,李某找到马先生,告知其吴某尚欠货款2.9万元未结清,而马先生也同意代其偿还该欠款并写下了欠条,内容为:“现因吴某欠李某货款2.9万元,由马先生每月一号归还5000元正,直到全部还清。”马先生在欠条上签名确认。
马先生签下欠条后,并未按承诺归还欠款给李某,李某多次追收无果而诉之法院,要求马先生偿还货款。
在庭审过程中,吴某辩称其在加工厂时不负责收货款,没有欠李某货款,对李某与马先生签订的欠条不知情。马先生也认为当时签欠条时已向李某讲明,如吴某确认债务的事实,马先生才承担责任,现吴某不确认债务,所以马先生不承担责任。
高要法院依法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令马先生应按照约定承担偿还货款2.9万元的责任。
该案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马先生不服,提出上诉,案经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