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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中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作者:管理员   信息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2-04-26   浏览次数:472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得越好,高质量发展越有保障。在第22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民事、刑事、行政审判领域,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是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实践,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法治意识,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传递更多司法正能量。


原告铂爵旅拍诉被告某婚纱摄影店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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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某婚纱摄影店在店铺招牌、背景墙、门店海报、微信收款二维码、电子报价单、百度地图定位大量使用带有原告铂爵旅拍公司品牌“铂爵婚纱摄影”字样的标识。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告对上述侵权事实无异议。


【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案为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是“图片 ”等8个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被告从事的婚纱摄影服务,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相同。被告大量使用带有原告公司品牌“铂爵婚纱摄影”字样的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经比对,被告使用的文字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被告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导致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被告某婚纱摄影策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驳回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服判,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的互联互通日益紧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日益加强和重视,对于“傍大款、蹭名牌、搭便车”的行为要加以规范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的判决对于打击搭品牌“便车”、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引导市场环境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被告苏某著作权权属

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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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苏某为彰显个人知名度,扩大自身社会声望,先后在百度网、中国玉雕大师网等网络平台宣传某翡翠玉雕作品是其创作完成。翡翠玉雕作品的著作权人梁某认为,自己是作品创作人,苏某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对其声誉造成影响。


【裁判理由和结果
从翡翠玉雕作品的创作过程看,梁某向人民大会堂管理局取得捐赠批文和小样后,按照自己的设计思路,制作了玉雕泥模和1:1玻璃钢模,随后提供翡翠原石,雇请苏某雕刻。苏某全程按照梁某意思雕刻翡翠。翡翠玉雕作品完成后,由梁某署名并进行展览。整个雕刻环节均是依照梁某的创意构思完成的,苏某对该作品的雕刻不具有独创性,不能认定其为著作权人。法院判决,被告苏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梁某翡翠玉雕作品著作权,向梁某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合计80000元。


典型意义】
针对涉案作品的权属认定,本案从玉雕批文、玉雕小样、玉雕作品泥模的制作、玻璃钢模型的著作权认定入手,结合玉雕作品署名及书证材料,再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件玉雕作品的著作权作出了认定,充分发挥了司法审判对社会价值导向的杠杆职能,彰显了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与保护,传达了公正、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广东某铝业公司诉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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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2日,广东某铝业公司被相关权利人举报,称其涉嫌生产侵犯“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东某铝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成品仓库检查发现外包装标示有“图片”字样内容的铝型材成品一批,并现场进行了查封。
经鉴定,上述产品不是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的正规产品,属侵犯权利人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侵权产品。
2018年12月19日,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广东某铝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38.6吨、侵权的外包装保护膜150公斤,罚款90万元,上缴国库。广东某铝业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理由和结果】
图片”和“图片”从文字、数字、形状、颜色等方面进行整体比较时,使公众不易辨认,易造成混淆,广东某铝业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持有人的许可生产外包装使用与“图片”商标近似的“图片”商标的铝型材产品的行为属于侵犯“图片”注册商标。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法规适用准确,程序合法,没有超出处罚幅度。经审理,法院依法驳回广东某铝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般由商标权利人进行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但不能作为唯一的证据。还应当允许行政相对人(被鉴定人)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或提供反证。质证是审查认定证据的一个重要手段,人民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质证理由和证据,对提出的反证应当认真核实,审查分析质证或反证的理由及事实能否成立、能否推翻商标权利人的鉴定结论。质证或反证的理由及事实成立的就应当否定和排除商标权利人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被告人张某、蔡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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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等人经他人介绍到被告人蔡某住处从事假烟生产。2020年5月,公安人员查获上述制假窝点,现场抓获张某等人,并查获多个知名品牌散装烟150余万支,以及1台制烟机械、7450公斤烟丝、1230公斤卷烟纸等制烟物品。经鉴定,上述散装香烟成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烟丝无使用价值;经肇庆市高要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查获的烟支、卷烟辅料价值共计人民币1813411.77元。

【裁判理由和结果】
张某等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其行为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择一重罪处罚,依法认定被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上述伪劣假烟未进一步流入市场,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判决九名被告人七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蔡某明知上述人员生产假烟,仍然提供场地、电力等条件协助从事假烟生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蔡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为更有效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法院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该团伙进行定罪处罚,切实维护了烟草专卖品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