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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中院对杨柱等14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作者:管理员   信息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3-05-26   浏览次数:4147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年5月26日,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柱等14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组织卖淫罪,挪用资金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杨柱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2340万元;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杨柱等人在肇庆市端州区投资成立肇庆车城有限公司,2007年发展为当地娱乐行业的商业中心,主要经营酒店、酒吧、桑拿沐足场所等。杨柱利用担任车城总经理身份,培植自己的势力,先后安排多名亲信任公司要职,强行把持车城的经营管理,不接受董事会、股东会的正常监管,并招募大批社会人员入职公司联防队充当“打手”,逐步形成了以杨柱为组织、领导者,成员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巧立名目强迫收费,压榨车城商户和外来经营人员,直接经营或为他人经营涉黄、涉毒场所提供帮助,攫取巨额经济利益。2007年以来,该组织强行向商户收取“保安费”共计2000余万元;对进出车城接送客人的出租车、摩托车司机强行收取“买位费”共计80余万元;直接经营“嗨场”专门供人吸食毒品,为他人经营“嗨场”提供帮助并收取“保护费”,非法牟利共计500余万元;组织、招募卖淫人员在其经营的酒店从事卖淫活动,违法所得约2.2亿元。该组织以暴力、威胁作为主要手段,还在车城内大肆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以杨柱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杨柱作为组织、领导者,对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成员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