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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进口酒液加纯净水炮制洋酒 三被告获刑并处罚金

作者:李镓嵘 廖铭道   信息来源:西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4-04-24   浏览次数:669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张某、陈某、余某对进口洋酒加工勾兑后销售,触犯刑法。近日,端州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了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6年底开始,张某、陈某、余某三人经商量,合股成立肇庆市端州区某食品商行,后更名为某酒行。酒行由张某负责管理,陈某负责联系客户,余某则负责酒类的勾兑和调试。在经营期间,余某用进口的酒类原液或玉米酒精作为主要原料,用纯净水勾兑调低酒精度数,按照需要添加焦糖色素、香精和口感调和剂,然后让某酒业公司帮其灌装入瓶,并贴上“蓝迪尔”、“麦得仑”、“阿蓝”、“莱拉多尔”等商标,包装好后销售往广东、河北等多个省份。

    2013年4月,民警在进行打假调查时获得线索,然后在三人的办公室内将三人抓获。民警在其租用的仓库内查获960瓶1500ML莱拉多尔白兰地XO,874瓶700ML莱拉多尔白兰地XO,984瓶700ML莱拉多尔白兰地VSOP。此外,还在三人的办公室及住处发现并扣押了作案时用的电脑、U盘、威士忌、香精及少量洋酒等物品。经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对扣押的洋酒进行鉴定,其中的酒精度或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余某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进行生产、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负责出资以及全面管理,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某、余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系初犯、有悔罪表现,且大批伪劣产品已被查获,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宽处理,遂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陈某、余某各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分别处罚金五万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