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投保人因驾驶助力摩托车受伤向保险公司索赔无果而引发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投保人因“无证上路”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去年6月7日,林某驾驶自购助力摩托车外出,行驶过程中不慎跌倒受伤。为此,林某向投保了“综合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林某所驾车辆属于机动车,该车未按国家法律规定取得合法上路资格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四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某所驾驶的助力摩托车,是使用燃油作为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由于该车未按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才上道路行驶,也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不具备合法上路资格。原告所购人身保险合同,清晰载明“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上路”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对此,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使用了黑体字予以提示并经原告签名确认,应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依双方的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免责,法院依法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