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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严某低价收购赃物被判入狱并处罚金

作者:黄耀辉 梁兆周 麦彦彦 罗淑慧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3-04-24   浏览次数:853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怀集县严某坚在获知赃物后,仍低价收购赃物高价卖出获利,怀集法院法官23日表示,严某坚被依法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去年823日,严某坚在明知是赃物后仍向陈某、李某以1100元购买1辆五羊本田牌白色女装二轮摩托车,并将该车以1400元卖给植某锦。826日,严某坚在明知赃物的情况下,向陈某、卢某以700元购买1辆无号牌粤豪牌灰色二轮女装摩托车。

经查,该车是失主钟某涛被盗窃的摩托车,经怀集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粤豪牌女装摩托车价值30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坚明知是盗窃来的摩托车而予以收购并以营利为目的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严某坚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被依法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中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