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教育局教学仪器管理站原站长林某在单位的经济往来业务中收受回扣,构成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肇庆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林某从1989年7月开始至被捕前担任怀集县教育局教仪站站长,2008年,县教育局以协议供货的形式向巨圆公司采购教学仪器,双方签订了协议供货合同。2011年1月,在怀集县教育局付清巨圆公司2010年的教学仪器货款后,林某利用负责联系采购事宜及经办签订合同的职务之便,收取了巨圆公司法人代表路某的回扣费人民币75000元。后林某将其中的回扣分给袁某志28000元、梁某兴7500元、李某敏7500元,并将其中人民币10000元交给李某敏保管作日后教仪站使用,后又以支付所谓的活动经费为由,林某分几次向李某敏要回了人民币7300元。案发后,林某、袁某志、梁某兴、李某敏等人共退出赃款人民币53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在单位经济往来业务中,违反国家规定,以补助经费的名义收受回扣人民币75000元,归个人所有,主观上有利用负责联系采购事宜及经办签订合同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补助经费的名义收受回扣的行为,并将所收回扣不入单位账目,而自行处理归个人所有,应当以受贿罪论处。遂依法判处上述徒刑,并将退出的赃款53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林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肇庆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