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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4男子强收黄沙蚬“码头费”获刑

作者:曾泽新 麦彦彦 黄登魁   信息来源:南方法治报   发布时间:2013-01-30   浏览次数:1059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记者昨日获悉,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对向渔民强收黄沙蚬“保护费”的李某等4人进行了一审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4人三年三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指控,2010年下半年至2011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何某、黄某、利某纠集一些社会青年,采取恐吓驱赶等方式强迫在西江鼎湖区广利河段捕捞黄沙蚬的佛山三水渔民向其交纳“码头费”。其中,李某、何某负责组织指挥,并经常性地驾驶木船或快艇在上述河段监视渔民,强迫其必须在坑口街道罗隐码头侧边的沙石场、广利街道砚洲码头广利一侧渡口出货并交纳“码头费”;被告人黄某、利某二人则根据李某、何某的指示负责收取钱财,作案所得钱财均交由李某管理并分配。多数渔民因害怕报复,被迫在上述地点向李某等人交纳“码头费”,按照个头大的黄沙蚬每斤交纳2毛钱、个头小的黄沙蚬每袋2元收取,由黄沙蚬收购商从收购价中直接扣除后交给李某等人。被收取“保护费”的渔民约有19人,累计交纳“保护费”约4~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何某、黄某、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渔民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所谓“码头费”即“保护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何某、黄某、利某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十个月,并处人民币一至两万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