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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世界知识产权日 | 商标近似、“偷取”客户资源……这算侵权吗?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4-27   浏览次数:383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18年4月26日是第十八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你对知识产权了解吗?曾经,独特idea,转眼被剽窃;原创文章,随意被抄袭……这些以前被忽略的智力成果或侵权行为,正在逐渐被重视。


保护知识产权既是保护创新,也是捍卫法治精神。

2017年知识产权案件数据

肇庆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63件,与2016年相比,增长了42.98%。其中,以涉著作权案件为主,共审结90件,同比增长80%。


那么,对于“无形”的知识产权,

我们该如何避免侵权?

一起通过下面两则案例

了解了解~


案件

01

商标近似,这算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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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鼎湖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某摩托车行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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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02

客户名单 = 商业秘密?


李某、黄某分别于2014年-2016年期间就职于某策划公司,2016年两人先后离职。离职后,李某成为某文化传播公司的总经理,黄某则为该公司股东之一。



某策划公司认为李某、黄某在离职后,利用二人在职期间获得的商业信息,“拦截” 了其客户名单中多个房地产项目业务。李某、黄某、某文化传播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表示房地产策划项目等信息可以通过网络、社会发出招投标邀请等方式获得。


其后,某策划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黄某、某文化传播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某策划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客户名单的理解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可知,即客户名单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但其必须构成一定的要件,它不能是简单的客户名称,必须含有名称以外的深度信息;而且客户名单在价值构成要件上必须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实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潜在的通过将来使用而体现的经济利益,因而客户名单中的客户必须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特定客户。


因本案中的客户名单没有符合上述规定的要件,故不予支持某策划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判决作出后,某策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部分来源网络

内容|公正肇庆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