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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渔民们,禁渔期做这件事可能会触犯国家刑法!后果很严重……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4-24   浏览次数:396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从3月1日0时起,

我市辖区水域进入了禁渔期,

至6月30日24时结束。


然而,

近日,却有不法分子

偷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



4月13日上午,广东省渔政总队肇庆支队在市渔政码头公开销毁涉渔违法违规船艇,现场共销毁涉渔违法违规船艇17艘,电鱼工具一批


近两年,我市各级渔政部门共查处各类非法捕捞案件121宗罚款13.29万元,其中查处电鱼案件99宗,没收违法违规船艇50多艘,电鱼工具200多套。


同时,渔政部门不断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案件15,刑事拘留26人


肇法君提醒各位街坊,

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后果很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下就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

真实案例——

在禁渔期、禁渔区“顶风作案”

他们的下场是……


1

2017年4月,阿云在禁渔期内携带电鱼机、电鱼杆等工具,在端州区睦岗龟山江滨堤路“肇庆游艇会”对开的西江河边,电到重约一两的小鱼两条,并将鱼放在其携带的塑料桶里,后被肇庆市渔政支队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阿云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一千元,并没收扣押在案的电鱼机、鱼竿、塑料桶。



2

2015年5月,阿明和阿坚在禁渔期内驾驶一艘玻璃钢质船舶,到高要区新兴江与西江交汇处南岸金沙咀江段采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鱼作业,后被执法人员查获。


高要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阿明、阿坚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没收其电鱼机、蓄电池、鱼捞等工具。



3

2017年4月,阿义在禁渔期,驾驶一艘机动船,到西江封开县长岗镇禁渔水域华润水泥厂江段,进行非法电鱼作业,捕得鱼获约1市斤,后被执法人员查获。


封开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阿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十天,并没收随案移送的机动船等属作案工具。


保护生态,人人有责!

对此,肇法君奉劝一句,

这种灭绝性的捕鱼行为,

请不要碰,重点是违法的!



图片部分来源网络

内容|西江日报、肇庆市农业局、公正肇庆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