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下午,鼎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宗行政诉讼案件,广宁县副县长以及广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原告认识到自己的起诉理由不足,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当庭申请撤诉。
案情回顾
原告A公司不服被告广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认为被告广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引用和解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错误,被告广宁县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广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错误,于是向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双方说法
原告A公司诉称: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抽样人员到A公司对广竹山泉进行监督抽验,检测到该饮用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广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上述事实,在未对抽检时已封存的其他样品进行检验的前提下,判定其公司生产的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错误,广宁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也是错误的,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
被告广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辩称:
被告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职权,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般可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复检申请,但微生物指标超标的,按照特别规定不得予以复检。原告的饮用水微生物项目超标,违法事实清楚,被告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被告广宁县人民政府辩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告有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庭审过程及结果
在法庭调查中,被告广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广宁县人民政府围绕事实认定、执法程序、依据适用等方面,从合法性与合理性两个层面展开全面的答辩,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法官经审查后发现原告确实存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所述的违法行为,且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经过法官的详细释法和引导,原告意识到自己错误适用旧的标准,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正确,因此当庭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合议庭在核实原告撤诉动机和理由后,确认其系自愿撤诉的前提下,于当日作出裁定准许其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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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正鼎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