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打工族来说,
最“心塞”莫过于辛苦工作,
月底工资却不见来……
那么,工资被拖欠
员工辞职时能否要求
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1年3月,阿龙入职某金属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6年7月,阿龙向某金属公司辞工未果。30天后,阿龙向某金属公司提交书面报告,要求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相关手续和结清工资支付。 然而,某金属公司却拒绝办理阿龙离职手续,也并未支付阿龙2016年6月、7月、8月的工资。 阿龙遂向四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某金属公司退还押金、结清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某金属公司应一次性支付阿龙的未结工资6406元、加班工资58629.9元,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17050元,退回押金收费741元,四项合计人民币82827.6元。
某金属公司不服仲裁裁决,
遂诉至四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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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金属公司支付阿龙2016年6月、7月及8月工资6406元、休息日加班工资27080.4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406.9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050元、退还服装押金等741元,合计60684.35元。 二、 驳回某金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金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认定阿龙属自动离职,并保留追究其行为给某金属公司造成损失的权利。 2、驳回阿龙请求由某金属公司支付其休息日加班工资27080.4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406.90元、经济补偿金17050元(三项合计53537.35元)的诉讼请求。 一、本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某金属公司认为超额支付本人历年工资且包含了休息日加班工作,与事实不符,且工资是会随着经济发展的水平而提升的。请求驳回某金属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1关于某金属公司是否需要支付阿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阿龙作为一名劳动者,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履行相应的辞职手续,某金属公司是否同意阿龙辞职不影响双方的劳动关系就此终结的事实。
◆ 阿龙提出辞职时要求结清工资,某金属公司未支付2016年6月、7月及8月的工资给阿龙属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给劳动者本人。
显然,某金属公司属于超过工资支付周期未及时支付工资,因此,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决某金属公司应当支付阿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处理正确,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2关于某金属公司是否需要支付阿龙加班工资的问题。
综合某金属公司和阿龙提供的证据分析,考虑阿龙作为保安行业特殊岗位的实际情况,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阿龙收取的工资报酬中已包括法定节假日、周六、周日加班费在内,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决某金属公司支付阿龙加班工资不当,予以撤销。 上诉人某金属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合理,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 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决第一项为:某金属公司支付阿龙2016年6月、7月及8月工资6406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050元、退还服装押金等741元,合计24197元。 三、驳回某金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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