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拳头”说话属于防卫过当吗?很可能让你面临牢狱之灾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3-06 浏览次数:605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生活中碰到烦心事是难免的,
但是一时冲动用“拳头”说话
随之而来的可能就是牢狱之灾!

看完下面这个案例
你就知道这不是危言耸听,
冲动是魔鬼,意气用事,悔之晚矣!
(视频来源:肇庆手机台)
冯某与儿子在鱼塘边准备收鱼,周某过来阻止,拉着冯某不让他拉鱼,冯某之子上前拉开周某,两人争执中抱作一团。这时,冯某手持一把刀捅向周某腹部,致使周某腹部受伤,现场人员打电话报警,周某被送医院治疗,冯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原来在前一年冯某的鱼塘被人投毒,让他的损失惨重。冯某一直都认为是周某所为,还和周某有过多次的争执,两人的确有积怨。

❖ 经依法鉴定,周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冯某家属共赔偿周某医药费人民币7.5万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其照片等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重伤程度。

法院判决
被告人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持械实施伤害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据此,法院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然而,在案例审理的过程中,
冯某本人提出自己是防卫过当,
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冯某本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但提出自己是防卫过当。还提交了一份他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署名的证明,用以证明村民委员会及村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冯某从轻处罚。
冯某的辩护人也提出辩护意见:
1、本案被告人是防卫过当;
2、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曾有积怨,被害人一方存在过错;
3、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5万元;
4、建议对被告人冯某适用缓刑。
那么辩护人提出的这些证据
是否能让冯某减轻处罚情节呢?
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区别防卫过当和故意伤害?

我们一起来看看我国法律
对于这一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1、辩护人提出的这些证据是否能让冯某减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具有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有防卫过当、从犯等情节,自首、立功等情节。
在本案中,辩护人在本案中提出的这些证据并不具备上述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因此依法不能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该证据可以酌定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轻处罚。

2、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区别防卫过当和故意伤害?
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情况。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防卫过当的前提是防卫人必须为被侵害人,综合考虑其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同其受到的不法侵害行为是否相当,就可以清晰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身体受轻伤或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由此可知,故意伤害的前提是行为人为不法侵害人,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故意非法实施了伤害行为及其伤害行为是否致使被害人受轻伤或以上,就可以清晰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故意伤害。
本案中被告人本身就是出于伤害对方的故意而实施持刀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即是不法侵害人,其不具备防卫的条件,不是正当防卫行为。而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情况。因此,被告人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不是防卫过当。
肇法君说,
法律既要尊重和保护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利,
也要尊重和保护生命健康权利。
希望通过本期节目的案例可以让大家
更加清楚了解防卫过当和故意伤害
的法律界定,
为自己的法律知识库充点儿“电”!
下期咱们《法说身边事》栏目不见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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