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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店的朋友注意啦!这些事情不知道,就可能被请求十倍赔偿!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30   浏览次数:1347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商品信息流通越来越广阔,国外的优质商品信息也不断出现在我们眼前。


为了方便顾客选购,很多店主都会选择进口国外商品进行销售。从正当途径入货就安枕无忧了吗?


并不是。由于国内外对商品质量、包装等要求不一样,店主应该检查、核对进口商品信息,确保所售商品符合我国产品法律法规的要求哦!


在端州开店的黄先生就差点因为包装问题支付十倍赔偿,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下面肇法君就带大家看看。


卖出3瓶进口轩尼诗 却被索赔5万


2007年,黄先生在端州开了一家糖烟酒商行(以下简称A商行),主要零售食品、烟草制品。


2016年7月18日,李某来到A商行,购买了3瓶2斤装的轩尼诗(Hennessy)XO酒,单价1800元,合计5400元。


同年12月21日,李某向端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商行退还货款54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54000元)。


无中文标签违法 一审支持十倍赔偿


端州法院确认A商行的经营者是黄先生,也确认了李某的购买事实。


端州法院认为,李某主张退还货款54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A商行在诉讼中提出李某是有预谋的牟利行为而非生活性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李某是否正常消费者,并不影响其主张权利。故A商行的此项主张,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A商行销售的轩尼诗(Hennessy)XO酒属于进口食品,但该轩尼诗(Hennessy)XO酒的外观及包装均无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书,依法应认定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A商行的行为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故李某的该项请求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端州法院依法判决,A商行向李某退还货款5400元,赔偿54000元。


A商行不服一审判决,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等内容;


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无中文标签属标识瑕疵 二审不支持十倍赔偿


肇庆中院认为,此案是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而争议的焦点是一审判决是否恰当。


案涉酒品并非没有标签,只是外包装上没有标注中文标签,属于标识瑕疵。


李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A商行经营的案涉酒类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对李某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构成了侵权。另外,李某在肇庆中院已经涉及三宗相同案由、相同案情的诉讼案件,其目的值得怀疑,涉嫌牟利为目的。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但书的规定,李某仅以案涉酒品的标识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十倍赔偿,于理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支持李峰十倍赔偿金的要求,处理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最后,肇庆中院依法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决A商行向李某退还货款5400元,李某向A商行退还3瓶轩尼诗(Hennessy)XO酒。



肇法君有话说:


为了避免售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品而被消费者请求赔偿,肇法君有几点建议给经营者:


 1 遵守国家关于食品、药品的法律规定,从正当途径进口商品,并且检查中文标识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2 经营者要提高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做好进货查验记录,规范记录进货商品的信息,保留好供货商的资质证明。


 3 定期检查储存和在售的商品,及时清理过期、变质的商品。


 4 加强对食品安全、产品责任法律法规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