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上午,怀集县人民法院对一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该案是怀集县人民法院审判的怀集县首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案件。
2016年9月开始,被告人黄某彪伙同被告人温某炼、莫某相、梁某祥、莫某元租住在县城某出租屋,以工作室形式做微商。期间,黄某彪利用QQ和微信等上网下载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叫被告人温某炼、莫某相、梁某祥、莫某元利用QQ和微信等进行宣传和联系购买个人信息的客户,再由黄某彪与购买个人信息的客户进行交易,所赚取的利润由黄某彪负责保管和分配。
2016年12月2日,公安民警在出租屋抓获黄某彪,并扣押作案工具苹果手机2台、电脑硬盘6个、笔记本2本等。2017年1月26日,温某炼、莫某相、梁某祥、莫某元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经核查,五被告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3个,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9个,获利人民币8999元。案发后,黄某彪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999元。
怀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彪、温某炼、莫某相、梁某祥、莫某元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黄某彪通过上网工具下载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其他被告人进行宣传和联系购买个人信息的客户,再由其进行交易,所赚取的利润由其负责保管和分配,在共同犯罪中期主要作用,是主犯,但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已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炼、莫某相、梁某祥、莫某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犯罪后自动投案,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本案公开审理意在以案释法,提醒广大市民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也给企图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人一记警钟,切实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在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或者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影响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或者其他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从中获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只要符合其中之一的规定即构成犯罪。怀集县人民法院希望通过本案审理,大家能以案为鉴,保护合法权益,坚守法律底线,怀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该案审判长刘红春法官也就此案进行了释法:
本案是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按照法律的规定,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在信息数量及违法所得数额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中五个被告人出售个人信息29条,其中获取非法利益是8999元,在违法所得上已经达到了定罪的标准,所以我们经过审理之后认为五个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方面,在这提醒到公民都要注重起个人信息的保护,因为个人信息与我们的切身利益是有很大关系的,如果泄露了信息的话会对个人隐私、财产、人身安全都造成严重的威胁。
另一方面,也给那些想通过这种不法侵害、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人敲个警钟,让他们知道并不是所有的案件最终有严重后果出现才会受到惩处。如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对公民的人身安全或者是财产损失,可能会造成这方面损害的话都要承担起法律的责任并受到法律的严惩。就像本案,虽然五个被告人出卖的信息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但是他们已经将其中的29条个人信息贩卖出去,造成危害的隐患还存在,所以要对他们所实施的行为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