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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意外堕楼致死,自身为何还要担责四成?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3   浏览次数:1081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嘣——”

有人从封开县一间房屋突然掉落,原来是一名建筑工人意外堕楼。家属向房主和包工头索赔,最后法院却判定工人本身也要承担责任,这是为什么?


案例回顾


谢某(封开县人)需要建设一幢三层半的房屋,遂找来建筑工人老张为其建房,约定按照包工不包料形式,分段给付工程款。由于建筑工作需要,老张又找来了小赵等四人到工地干活。2015年11月10日下午3点左右,小赵在第四层楼面施工时不慎跌到第三层楼面受伤,随即被救护车送往封开县中医院紧急治疗,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审查,老张并无相应建筑资质,小赵在工作中亦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小赵的妻儿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房主谢某和工头老张诉上法庭。


谢某辩称,自己是房主,和老张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工程完结后支付工程款。至于老张找谁来建房,自己并不知情。老张辩称自己和小赵均是老张请回来建房子的,虽然小赵是本人找来帮工的,但两人只是工友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


那么,小赵的意外,该追究谁的责任呢?


法院判决


封开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谢某和老张成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作为定作人的谢某选择了没有相应资质的工头老张,在选任上存在过失。老张在建设房屋过程中负责对召集施工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分工、约定报酬,并提供辅助工具以保障安全。因此,施工组的召集人老张与施工组成员小赵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而受害人小赵在工作中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没有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事故发生,也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依照被告谢某承担20%,赔偿小赵家属74535.89元,被告老张承担40%,赔偿小赵家属149071.78元,小赵本人承担40%的责任。


老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正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肇法君提醒

目前,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松散型的施工队,即若干名劳动力聚合在一起,由一名召集人(工头)揽活,工程完工后即解散的模式。但由于很多施工队都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安全意识淡薄,因此存在大量的安全隐患,房主应当负起选任责任。同时, 施工队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施工人员自身在施工时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施工,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