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还原】
1993年8月,陈某委托中介公司代理转让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框架。随后,黄某与中介公司口头约定以8万元购买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框架,并先后支付了土地款共4.8万元给中介公司,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合同也为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接着,黄某将房屋框架加盖砖瓦建成房屋,并迁入居住至今。
2000年1月,黄某将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转让给刘某,剩余3.2万元欠款,由黄某支付4500元,刘某支付2.75万元。中介公司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加盖印章予以承认。之后,刘某分批向中介公司支付转让款500元,黄、刘二人与中介公司口头约定所欠1.4万元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
但由于陈某和中介公司并未为二人办理过户手续,黄、刘二人将陈某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和中介公司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证及地上房屋的房产证办理到自己名下。同时陈某提出反诉,认为其与黄刘二人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当时口头约定的转让款是18万而并非8万,请求法院判令黄某一家搬出该房屋,并支付从1999年至今的租金共8.7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法院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黄某、刘某办理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确权手续,驳回黄某、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陈某的反诉请求。
【法官提醒】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扩大,不同形式的房屋买卖纠纷屡见不鲜。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买此类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框架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及时办理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以保障自己权利不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