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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排水方式减轻重量从而秘密换取废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作者:夏睿娜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02-01   浏览次数:942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情】

201111月,阿广、阿忠和阿年(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租用阿明(另案处理)的装有暗格水箱的货车,骗取某工程单位的废铁。先把暗格装满水去过秤,把水放掉后再去装废铁,从中骗取废铁8830KG,价值21176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广、阿忠无视国家法律,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阿广、阿忠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阿广、阿忠已退清赃款,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阿广、阿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评析】

关于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害人未察觉的情况下,着手实施犯罪,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虽然被告人事先设置骗局,先把暗格装满水去过秤,把水放掉后再去装废铁,以此骗取相当于所排掉的水重量的废铁不被计重付款,被告人调包减轻重量的行径,是在被害人不察觉的情况下秘密进行的,并非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将财物交与被告人”,因此,本案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被害人在被告人车辆过秤后装货时,并未对被告人有任何反对意见,这说明,被害人已经陷入被告人设置的骗局,其默许被告人将废铁装车运走的行为,系出于自愿交付,此时,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故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两种多发犯罪,有时候在行为方式上存在着一些近似的特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取得财物的方式上不同,诈骗罪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盗窃罪则属于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对于骗偷兼有的行为,认定行为人行为性质在于取得财物的方式究竟是偷还是骗。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或者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通常诈骗罪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上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从而使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而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会被他人察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以非暴力胁迫手段,只针对财物,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占为己有,其行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即被害人是不愿让行为人取得财物的。

本案中,被告人以排水方式减轻重量从而秘密换取废铁的行为,虽然是一种附加的秘密行为,但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掩人耳目,其客观上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并“自愿”地交出财物。被害人在被告人车辆过秤后装货时,并未对被告人有任何反对意见,这说明,被害人已经陷入被告人设置的骗局,其默许被告人将废铁装车运走的行为,系出于自愿交付,此时,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故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被告人在废铁装车过秤前后所实施的一些秘密手段,目的是为了骗取财物,这些手段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