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的竞争非常激烈,常被戏称“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很多家长为了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上,都会选择给孩子报个培训班。
不过,对教育培训机构的投诉可不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分析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教育培训服务投诉有2280件,位列商品和服务大类投诉前十名,比2016年同期上升63.09%。
今天的星湖拍案,就给大家讲讲教育培训纠纷维权那些事儿。
交了上万补习费 上课后发现无资质
为了让女儿小徐在艺术高考中取得优异成绩,考取心水大学,2016年4月23日,家住端州区的黄女士给她在区内一家美术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报了补习课程,学费是2万元。
小徐开始开课之后,黄女士认为培训中心的培训教育存在问题,且该培训中心不具备相应资质,与该中心沟通无果后,小徐没有再去上课接受培训。
之后,小徐向肇庆市端州区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无果后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培训中心全额退还学费。
全额退学费无依据 一审判决退余款
小徐认为,认为培训中心没有相应培训资质,导致合同无效,应退还全额学费。端州法院经审理后查明:
端州法院认为,本案是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小徐与培训中心签订的《合同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小徐认为培训中心没有相应培训资质,导致合同无效,要求该中心全额退还学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按照《合同法》规定,结合《合同协议》的约定,该中心应向小徐退还余下培训课程的学费12308元。
一审判决,培训中心向小徐退还学费12308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补办资质无用 消费者可解除合同
培训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该中心上诉称,本案事实上是小徐因在履约途中想擅自更换培训机构,属小徐个人原因终止学习。因此,小徐依约应当承担“学费概不退还”的法律后果。因此,培训中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小徐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该中心向肇庆中院提交新证据,拟证明自己已经符合办学资质。
肇庆中院认为,培训中心作为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教育培训的相关资质和验收合格的培训场所,而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培训中心确实未获得有关教育主管部门的办学批准和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故小徐有权解除《合同协议》,事实上小徐也以其行为解除了《合同协议》。
最后,肇庆中院依法判决驳回培训中心上诉,维持原判。
肇法君有话说
现在市面上的补习机构总总林林,良莠不齐,家长和同学们在挑选的时候可要擦亮慧眼啦! 在这里,送上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关于教育培训服务的维权提醒: 一 是不要盲目相信培训机构课程顾问的一面之词,关于学校考试通过率、课程情况介绍等信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咨询该课程的在读学生或者自行上网了解确认相关情况。 二 是对于招生广告宣传单上的陈述和承诺,同样要保持清醒及警觉,务必在进一步了解清楚后再行决定。 三 是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关于课程内容、课时、退款等和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必须清楚明白,做到心中有数。